从2001年9月开始,他市A墓园在公墓陵园建设尚未完成和没有获得民政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对外销售公墓,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大肆宣传投资墓穴的增值价值,将公墓当成一般商品销售、炒卖。
A墓园将客户分为不选位客户和选位客户。按客户的购买目的为区分,以投资营利为目的的,为投资型客户;以使用为目的的,为使用型客户。实际上不选位客户和选位的备用客户均属于投资型客户。A墓园在销售中与客户签订了《穴位使用权购置合同书》,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承诺回购与保证利润,但在销售宣传中,A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承诺购买不选位公墓的客户,公司在两年或三年之后回收墓穴,回收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作为投资利润回报客户,选位的备用客户可以将已购买的公墓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赚取中间的差价。
截至2006年11月30日,A墓园违反规定采取预售、不要求出具“死亡证”“火化证”和不限定购买数量、不选位等方式共销售墓穴5277个,涉及金额6681万多元,共有2081个买主,存在一人购买多个墓穴的情况。截至2006年12月31日,A公司回购墓穴1202个,共479户,回购金额为1331万多元。A公司在销售5277个墓穴格位中,扣除已回购的1202个,已经建好的1325个,尚未建好的1851个,还有899个墓穴格位是在完全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以预售方式销售,违法所得7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A墓园罚金254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非法炒买炒卖公墓是公墓经营中危害相当巨大的一种情况,由于涉及到的人员较多,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而且严重破坏公墓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打击非法炒墓,应当标本兼治。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同时,应加强处罚力度,在案发之初切实处置。另一方面,广大公墓经营单位应知法守法,踏踏实实做好公墓事业。
文 / 贺国良【节选】